(2017)川333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洛秋与查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秋,查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2执19号申请执行人:洛秋,女性,1951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渠县××××××被执行人:查郎,男性,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秋与被执行人查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查郎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欠款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332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禄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嘎玛群培翻译人员:巴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