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杨存学与杨和买、杨改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学,杨和买,杨改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5194号原告:杨存学,又名杨存旭,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萍,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杨存学之妻。被告:杨和买,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梁家塔村。被告:杨改换,女,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梁家塔村。原告杨存学与被告杨和买、杨改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存学、被告杨和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改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杨和买于2011年3月5日向其借款20万元至今未予偿还,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杨存学及其妻子杨改换偿还其借款20万元,并按约定给付其从2012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被告杨和买、杨改换欠原告杨存学20万元属实。原、被告原口头约定本案借款利息为月利息3%,本院将对原告合法的诉请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和买、杨改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存学借款20万元及其从2012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杨和买、杨改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