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明芬与吴新春、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芬,吴新春,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23号原告:张明芬,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谈春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春,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横港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吴新春。原告张明芬与被告吴新春、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明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芬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芬撤诉。案件受理费7944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明芬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