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国强、马常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马常起,魏守冉,丁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定陶区。被执行人马常起,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定陶区。被执行人:魏守冉,女,住定陶区。被执行人:丁友立,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定陶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国强与被执行人马常起、魏守冉、丁友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鹏审判员 王传省审判员 郭玉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