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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永万与杜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万,杜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346号原告:苏永万,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杜飞山,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苏永万与杜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苏永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永万以杜飞山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永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苏永万负担。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