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特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陈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陈志,雷智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特215号申请人: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铜合路10号。法定代表人:阳光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富,男,系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志,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雷智超,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志、雷智超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缘梦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滕 洁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