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昌清、易荣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昌清,易荣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29号原告: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中鼎景苑酒店式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41822571798001U(1-1)。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清,男,成年,汉族,民警,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易荣杨,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昌清、易荣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劳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