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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督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彬对王文博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彬,王文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281号申请人:李文彬,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王文博,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在申请人处借款15万元并为申请人出具欠据1枚,约定2017年1月5日前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15万元。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