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彬对王文博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彬,王文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281号申请人:李文彬,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王文博,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在申请人处借款15万元并为申请人出具欠据1枚,约定2017年1月5日前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15万元。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