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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董中亚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中亚,张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25号原告:董中亚,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利,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原告董中亚与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董中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中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中亚负担。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