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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凤庆与沈阳市和平区安邦海得姜莹生鲜超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庆,沈阳市和平区安邦海得姜莹生鲜超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661号原告:刘凤庆,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安邦海得姜莹生鲜超市,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号16门。经营者:姜莹。原告刘凤庆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安邦海得姜莹生鲜超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凤庆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凤庆负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悦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