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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860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彭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8601刑初18号公诉机关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彭卫,曾用名彭作明,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福铁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彭卫在D3132次动车9号车厢,从被害人陈某放在行李架上的手提包内的钱夹里盗走现金14900元。被害人发现后与同伴将被告人彭卫当场抓获,并从彭卫身上取回被盗现金。随后,被告人彭卫被移交莆田车站派出所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提取物证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严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彭卫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追回,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