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鑫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鑫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743号原告: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宏泰路1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589156807。法定代表人:李新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念锐,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鑫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84543825D。被告:韩志国,淄博鑫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鑫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韩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山东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庆国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王绍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 硕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