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凌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871号原告:凌某,男,农民。被告:张某,男,农民。原告凌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凌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