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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凌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871号原告:凌某,男,农民。被告:张某,男,农民。原告凌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凌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