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鹏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543号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学丽,经理。被告:章鹏瑞,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