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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文杰、王志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杰,王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异23号案外人高献俭,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艳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文杰,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执行人王志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徐文杰与王志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献俭对查封登记在王志建名下冀R×××××号轿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高献俭称,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5执15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王志建名下冀R×××××号轿车,但该车系案外人于2015年12月1日以裸车价73340元价格在大城县亿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因案外人系外地户口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故借用王志建的身份证将该车登记在王志建名下,案外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该车的购车银行付款凭证、大城县亿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证明、购车落户协议、卢成顺、张志长的证明,故要求中止对该车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徐文杰申请执行王志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冀1025执15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王志建名下的冀R×××××小型汽车一辆,有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执1503号执行裁定书证实。本院认为,车牌号为冀R×××××的奇瑞轿车因登记在王志建名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该车符合法律规定,故案外人所提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献俭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瑞松审判员  吕元合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