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8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艳萍与刘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萍,刘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66号原告:周艳萍,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告:刘慧萍,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周艳萍与被告刘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周艳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萍撤回对被告刘慧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艳萍负担。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