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卫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4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卫东,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卫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卫东酒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重庆市北碚区碚东大道左转弯向代家沟方向时与沿省道204由代家沟方向向磨心坡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周卫东在明知朱某某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周卫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卫东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卫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卫东还具有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卫东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周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卫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卫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子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