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宪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宪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3203号原告: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三十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420400XM。法定代表人:卜海浪被告:刘宪朴,男,195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宪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六安市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