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张惠君罚金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15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惠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高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张惠君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刑初5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张惠君尚欠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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