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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谢宪宽与吴云和、杨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宪宽,吴云和,杨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621号原告:谢宪宽,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吴云和,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杨明兰,女,1974年9月25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原告谢宪宽与被告吴云和、杨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谢宪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宪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谢宪宽承担。审判员  龙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苑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