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学来、石学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学来,石学喜,杨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石学来被执行人:石学喜被执行人:杨志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学来与被执行人石学喜、杨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8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