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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分公司诉被告张传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分公司,张传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746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分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张维春,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胡家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刚,男,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分公司诉被告张传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青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程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