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2763号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7号东发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大坤。委托代理人:丘颂延,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张凯茵,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刘铖,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