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22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莲湖区制药厂西区家属院**号楼**号。被告:高万龙,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京进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王红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