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祖光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湘江道25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1号楼1层A033。法定代表人:管祖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祖光,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国大温泉藁新路8号东区。上诉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测公司)、被上诉人管祖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先河公司上诉称,先河公司在2017年6月2日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在泛测公司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工业大学城市学院的C3教学楼顶上的环境监测设备进行了公证取证,足以证明泛测公司侵权行为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本案侵权行为地的认定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河北省专利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为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泛测公司、管祖光答辩称:一、先河公司违反“管辖权恒定”原则。本案于2017年2月7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先河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中称其于2017年6月2日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取证,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然而,即便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属实,先河公司的上诉理由亦违反了“管辖权恒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可见,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除非涉及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其他因素均不改变管辖。先河公司的上诉理由未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改变,故不影响已确定的管辖权。二、先河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河北省。先河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的公证作出时间在泛测公司及管祖光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由此可见,公证书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公证书中载明:“本公证只证明取证行为现实存在,其他问题不予证明”,且公证书所附图片仅能证明在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有一设备,拆卸后设备上载明泛测公司名称。根据公证书的内容,该设备是否确由泛测公司生产安装无法确定,该设备是否侵害先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亦无法确定。公证书最多只能证明泛测公司、管祖光有涉嫌侵权行为存在,但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最终由法院判决为准,不能推定已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未确定侵权的前提下无从确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先河公司新提交的(2017)冀石国证经字第1755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其所主张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因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河北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泛测公司及管祖光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关于泛测公司在答辩中所称本案违反“管辖权恒定”原则的主张,本案管辖异议并未审查完毕,因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泛测公司所称先河公司新提交的公证书与本案无关联且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河北省的主张,从公证书内容来看,可以证实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工业大学城市学院中的涉案设备上载有泛测公司名称,因此可以确定先河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为河北省廊坊市,至于泛测公司所述的不能证明上述设备是否系其生产等问题应属于本案实体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先河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69号之一民事裁定;二、驳回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祖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祖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