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铸、洪少金等与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铸,洪少金,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863号原告:陈铸,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洪少金,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刚,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儿,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法定代表人:蔡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华,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飞,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铸、洪少金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铸、洪少金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铸、洪少金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铸、洪少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元,由原告陈铸、洪少金负担(原告陈涛、洪少金已预交)。审判员 梁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