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煌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9003刑初355号 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煌,男,1991年4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身份证号码:46002719910402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租住XX省XX县XX镇XX小区XX栋XX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千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煌到光大银行办理有主、副卡的两张信用卡,特意透支信用卡,然后到微信空间上找他人,许以手续费,让他人帮还款,以此实施诈骗。 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煌微信空间上找帮还信用卡的广告,通过微信聊天联系被害人王某毅,让王某毅帮其还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号:(406252318190XXXX,户名:王某煌)欠款人民币15000元,给以手续费人民币180元,王某毅同意。同月12日,王某煌将该信用卡寄给王某毅。王某毅收到信用卡后,以其卡(光大银行账户,621492110220XXXX,户名:王某毅)从网上银行转账到王某煌信用卡人民币15000元。王某煌手机收到信用卡还款信息后,便拨打光大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95595,修改该信用卡密码,并挂失,致王某毅手中所持王某煌的信用卡作废,然后从微信上拉黑对方,从而骗得人民币15000元。 随案移送王某煌身份证3张、周某猛身份证2张、张某身份证1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IPHONE手机(型号A1660)1部、HONOR牌手机(型号CUN-TL00)1部、OPPO牌手机(型号OPPOR8207)1部、SANCUP牌手机(型号02-A529-142267)1部、JUICELL牌手机(型号02-9600-150556)1部、银行卡9张、手机卡8张、手机号卡套1张、人民币40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 庭审后,被告人王某煌退赔人民币15000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光大银行交易明细、光大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被害人王某毅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并与本院出具的代管款票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煌通过电信网络对不特定人进行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煌退赔的人民币15000元,应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毅。随案移送王某煌身份证3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银行卡9张,返还给被告人王某煌;周昭猛身份证2张、张伟身份证1张、IPHONE手机(型号A1660)1部、HONOR牌手机(型号CUN-TL00)1部、OPPO牌手机(型号OPPOR8207)1部、SANCUP牌手机(型号02-A529-142267)1部、JUICELL牌手机(型号02-9600-150556)1部、手机卡8张、手机号卡套1张,予以没收处理。人民币40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可用于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扣除折抵的罚金400元,剩余罚金66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煌退赔的人民币1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毅。 三、随案移送的王某煌身份证3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银行卡9张,返还给被告人王某煌;周昭猛身份证2张、张伟身份证1张、IPHONE手机(型号A1660)1部、HONOR牌手机(型号CUN-TL00)1部、OPPO牌手机(型号OPPOR8207)1部、SANCUP牌手机(型号02-A529-142267)1部、JUICELL牌手机(型号02-9600-150556)1部、手机卡8张、手机号卡套1张,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xrerqmcabfbwyyxanp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马 雪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审核:马雪撰稿:马雪校对:张丽婷印刷: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7月18日印制 (共印21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