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执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根华、廖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华,廖美珍,杨国庭,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监16号申请执行人:张根华,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廖美珍,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杨国庭,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吴垵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庭。申请执行人张根华、廖美珍与被执行人杨国庭、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因被执行人杨国庭、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张根华、廖美珍分别向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对上述两案分别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1102执5767、5768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庭、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执行工作进展缓慢,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有效执结。为了提高执行公信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执5767号、5768号案件提级执行。莲都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建勇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