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遂敏、浙江金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遂敏,浙江金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遂敏,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浙江金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民兴村。法定代表人:朱华英。本院在执行黄遂敏与浙江金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金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并已生效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6)第536-6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王张荣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