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执行案外人)与王双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双,执行案外人)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双双,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新,绍兴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558号3楼F3014室。法定代表人:汪薇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文,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双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谨务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将被执行人马露列为共同被告,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双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季江敏代理审判员 宗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