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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执行案外人)与王双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双,执行案外人)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王双双,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新,绍兴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558号3楼F3014室。法定代表人:汪薇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文,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双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谨务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将被执行人马露列为共同被告,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双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季江敏代理审判员  宗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