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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粤粮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中山市粤粮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2071民初5792号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树涌工业区建南二路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92066D。法定代表人:程荣,该司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毅,该司法务主管。被告:中山市粤粮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28210019-9。法定代表人:梁国新,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焯新,该司总经理助理。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粤粮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粮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鹰公司诉称:被告粤粮公司与原告天鹰公司于2015年发生购销订货,2016年6月15日,被告粤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国新签署了一份退税款确认及支付承诺函,并承诺支付欠款,期间原告天鹰公司一直有催收欠款,但被告粤粮公司未予退还退税款89597.95元。原告天鹰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粤粮公司退还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退税款89597.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担保物的评估费9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山市粤粮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支付退税款84674.67元;二、如果被告中山市粤粮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按期足额偿还退税款,则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有权即时向法院申请按尚欠款项全额执行,执行范围包括退税款本息及因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财产保全费916元,担保物评估费900元,由被告中山市粤粮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史国荣人民陪审员  梁燕芳人民陪审员  林宇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静翩谢俊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