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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李锁廷与原告李作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廷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58号原告李作廷,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李作廷与被告李锁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作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作廷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作廷负担。审 判 长  王凤春人民陪审员  荚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