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李锁廷与原告李作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廷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58号原告李作廷,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李作廷与被告李锁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作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作廷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作廷负担。审 判 长 王凤春人民陪审员 荚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