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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耿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耿某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03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南段某某小区二期1幢1单元9层10902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过户、变更及买卖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