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宫传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宫传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岳金龙,杜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潼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91951X(1-1)。负责人:葛利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传喜,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光,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6416692R(1-1)。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真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岳金龙,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审被告:杜超,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传喜、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岳金龙、原审被告杜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卞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玉巧书 记 员 周广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