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岩秀、刘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秀,刘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刘岩秀,女,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刘玄(曾用名:修玄章),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岩秀与被执行人刘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汀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玄应返还申请执行人XX借款19000元,被执行人刘玄仅偿还1000元。2017年7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7年8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元,直到还清借款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冻结及屏蔽其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审判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