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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202吴小平与盐城神龙玩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平,盐城神龙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202号原告:吴小平,男,汉族,1954年7月生,户籍地镇江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胡奥朋,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熙,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神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三里树村工业园7幢、8幢。法定代表人:卞九龙。原告吴小平与被告盐城神龙玩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小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吴小平负担。审判员  吴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