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202吴小平与盐城神龙玩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平,盐城神龙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202号原告:吴小平,男,汉族,1954年7月生,户籍地镇江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胡奥朋,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熙,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神龙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三里树村工业园7幢、8幢。法定代表人:卞九龙。原告吴小平与被告盐城神龙玩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小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吴小平负担。审判员 吴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