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7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钱亚萍,巫国保,虞福明,李铁龙,周瑞国,钱小琴,何雨霞,周明杰,徐伟英,徐锦康,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7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84439601-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首南西路8号。被执行人: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009260-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路28号。被执行人:钱亚萍,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巫国保,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虞福明,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李铁龙,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周瑞国,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钱小琴,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何雨霞,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周明杰,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徐伟英,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徐锦康,男,193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9732-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被执行人: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5915-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被执行人: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4844-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91号357室。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宁波市名霞贸易有限公司、钱亚萍、巫国保、虞福明、李铁龙、周瑞国、钱小琴、何雨霞、周明杰、徐伟英、徐锦康、宁波澳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钱亚萍、巫国保、虞福明、李铁龙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的房地产。同月27日10时,买受人潘少昂(公民身份号码为)以4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钱亚萍、巫国保、虞福明、李铁龙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钱亚萍、巫国保、虞福明、李铁龙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潘少昂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潘少昂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潘少昂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