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庆阳市西峰区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等人在董志街道“南门码头”烤吧因结账问题与老板李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故意毁坏烤吧电脑等财物。经评估,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6089.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该烤吧损失13000元,并取得谅解。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董志街道“南门码头”音乐烤吧因结账问题与老板李某某发生争执,刘某将收银台上摆放的一台三星牌电脑显示器推倒,李某某与刘某发生厮打。被劝开后刘某拿起收银台上的两个平板电脑砸李某某时,将收银台后面的装饰玻璃砸碎,平板电脑掉落地上摔坏,后双方继续争吵,刘某将烤吧左侧玻璃门及门廊玻璃踢坏。经评估,被损坏电脑、玻璃等物品价值共计6089.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南门码头”音乐烤吧的损失1300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南门码头”音乐烤吧财物被毁坏的事实。2、证人王某、黄某某、刘1���明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在“南门码头”烤吧艳、刘2、路某某等吃饭结账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厮扯,期间推倒电脑显示器、砸坏电脑等财物的事实。3、现场勘验照片,证明案发地点及现场客观情况;协议书、收条、刑事和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烤吧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4、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证明被损坏财物的价值。5、监控视频,证明案发过程。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烤吧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亚平人民陪审员 谢拓& # xB;人民陪审员 李 晓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