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肖某新与邵某兴、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新,邵某兴,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805号原告肖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邵某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新诉被告邵某兴、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肖某新负担。审判员 邓锡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家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