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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付苹仙与魏秋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苹仙,魏秋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348号原告付苹仙,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雪、宋德峰(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秋君,女,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芳冬,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赵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苹仙诉被告魏秋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苹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2.5元,由原告付苹仙负担。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