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3执124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成、王世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王世聪,黄某,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24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朱成,男,1973年1月2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王世聪,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住址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安徽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1085946。法定代理人:黄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成与被执行人王世聪、黄某、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委托安徽沃尔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位于安徽肥西县上派镇蓝城丽景湾小区9号楼1103室。2017年6月5日买受人徐鹏(342425199211220055)以85059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蓝城丽景湾小区9#1103室住房所有权归买受人徐鹏。二、买受人徐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