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4196武广斌与薛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广斌,薛丽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196号原告:武广斌。被告:薛丽娜。原告武广斌与被告薛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广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广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