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克、闫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克,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辉,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审被告:杨连军,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郭克因与被上诉人闫辉、原审被告杨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2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郭克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闫辉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也没有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闫辉及原审被告杨连军在答辩期间均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克、原审被告杨连军与被上诉人闫辉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故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不予理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朱跃林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