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令勇与被申请人付茂辉、孙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令勇,付茂辉,孙长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91号申请人:黄令勇,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付茂辉,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顾官屯镇。被申请人:孙长华,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申请人黄令勇与被申请人付茂辉、孙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26日15时10分许,付茂辉驾驶鲁×小型轿车沿东阿县铜鱼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阿县鱼山镇青台村后街路口时与沿青台村后街由西向东行驶宋玉花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后鲁×小型轿车又与沿铜鱼路由南向北行驶卢丙波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宋玉花当场死亡,鲁×小型轿车驾驶人���茂辉受伤及乘车人黄廷远、黄新华,孙若跃、黄令勇受伤,三轮汽车驾驶人卢丙波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付茂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宋玉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卢丙波、黄廷远、黄新华,孙若跃、黄令勇无责任。申请人黄令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付茂辉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茂辉驾驶的鲁×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黄令勇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茂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