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吴红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吴红旗,程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吴红旗,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程厚玲,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吴红旗、程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红旗、程厚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受理费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红旗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幸福路支行的存款账户62×××04上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