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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陶俊与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682号原告:陶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21326(1-6)。法定代表人:陆荣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经济开发区栖凤路3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24826314(1-1)。主要负责人:盛富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俊与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陶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8元,减半收取计13824元,由原告陶俊负担。审 判 长  陈非凡审 判 员  汤慧芳人民陪审员  李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