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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什邡市弘发再生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德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什邡市弘发再生源有限责任公司,袁德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803号原告:四川什邡市弘发再生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镇化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175447188。法定代表人:饶大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华,什邡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德江,男,生于1970年12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四川什邡市弘发再生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德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2017年7月4日签订的违背原告真实意愿、显失公平的协议;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追要货款,于2017年6月19日向什邡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同月26日,原告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获悉案件将在7月17日开庭;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便想找原告私下商量解决货款问题,开始频繁地与原告电话商谈,但未达成共识;2017年7月4日,被告赶到原告厂里商量,并亲自书写一份协议要求原告签字,原告当时收款心切,就违背真实意愿地与被告签订了那份协议书,违心地答应了被告的让利要求,心想收到部分货款后再作打算。在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原告收到什邡法院的采取保全措施告知书后才明白被告为什么匆忙赶到什邡与原告私了。原告对被告故意隐瞒自己账户被法院查封且已被冻结18万元资金的事实,前来找原告签订显失公平的货款处理协议,是明显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所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明文禁止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住所地在四川省西充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在住所地法院审理,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西充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合法,其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袁德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