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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喜与被告李会乙、张孝礼、何士鑫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喜,李会乙,张孝礼,何士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409号原告:孟祥喜,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开滦马家沟矿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李会乙,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马家沟耐火材料厂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张孝礼,男,194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唐山市马家沟耐火材料厂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何士鑫,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孟祥喜与被告李会乙、张孝礼、何士鑫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孟祥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原告孟祥喜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