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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938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围工业区一区。法定代表人:黄德荫,董事长。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姬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