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常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宝权、重庆市潼南区胜越灯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常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宝权,重庆市潼南区胜越灯具经营部,韦雪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89-1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常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新民村益中围工业开发区2号。法定代表人:黄常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逊,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权,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藤县,被告:重庆市潼南区胜越灯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西南国际灯具城9栋5-6号。投资人:梁日标。被告:韦雪清,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藤县,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常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权、重庆市潼南区胜越灯具经营部、韦雪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常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常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计741.50元,财产保全费1186.26元,合共1927.76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常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明亮审 判 员 区素莹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兆基 搜索“”